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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云环稽意见〔2017〕12号)

撰写时间: 2018年01月10日 15:13:00       文章来源: 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点击量

曲靖市环境保护局 :

2017年12月20日至21日,我厅对你单位2015年以来对辖区内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稽查、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查调解处理、排污费收缴等工作进行了稽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对辖区内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稽查。存在2017年未制定稽查方案、未开展专案稽查、文书制作不规范、稽查档案内容不完整、归档不规范等问题。

(二)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存在现场监察记录格式不统一、内容不全面、不规范,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检查,笔录中未体现企业自行监测情况和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问题。

(三)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存在饮用水源地排查督促整改不够、底数不清、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处罚不到位不及时等问题。

(四)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存在书证调取不规范;对当事人多个违法行为进行合并查处,但在处罚决定书中未分别列出各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等问题;

(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查调解处理。未与任何相邻地州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仅罗平县与广西、贵州签订了万峰湖联动执法协议。

(六)排污费收缴。对拖欠排污费的曲靖德鑫煤业进行了督促追缴,但至今未缴纳。

对此,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对辖区内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稽查工作。严格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开展对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的稽查,规范稽查档案管理。

(二)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整改措施,规范环境监察记录,做到内容全面、真实、完整;梳理、整改不符合国家关于环境监察工作要求的行为。

(三)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加大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场(小区)、自然保护区、水利水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摸清底数,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加大督促整改力度,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四)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范执法;规范文书制作;按照《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要求,规范调取证据;对其他问题逐一整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纠正的,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查调解处理。尽快建立完善与周边行政区域(跨境除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规范纠纷调处工作。

(六)排污费收缴。督促曲靖德鑫煤业尽快缴纳排污费。

请你单位按照以上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报送我厅。

如对上述事实及整改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意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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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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