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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网址导航大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理三峰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云环罚字〔2017〕42号

撰写时间: 2017年11月09日 16:51:00       文章来源: 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点击量

大理三峰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栋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66218949W

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海东镇杨柳箐

大理三峰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9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被大理州环境保护局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属于大理州2017年重点排污单位,你公司至今未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令)的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大理州2017年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大环发[2017]27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我厅于2017年10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我厅提交了《陈述》,请求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7年10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7〕42号)、我厅2017年10月24日《送达回证》、你公司《关于环保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鉴于你公司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公布前主动公开了部分环境信息,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及时按照相关要求公开了环境信息,且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可酌情从轻处罚,我厅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公开环境信息;

(二)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号:24019801040004350

电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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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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