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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网址导航大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华新水泥<迪庆>有限公司)云环罚字〔2017〕45号

撰写时间: 2017年11月09日 17:02:00       文章来源: 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点击量

华新水泥(迪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6655035424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上江乡木高村

华新水泥(迪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3日,我厅执法人员根据《监测处关于2017年第二季度重点排放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超标情况的通报》,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核实,确认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调取迪庆州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的监督性监测报告(迪环监报[2017]21号)发现,你公司1#包装机颗粒物实测平均排放浓度为27.33mg/m3,2#包装机颗粒物实测平均排放浓度为41.83mg/m3,均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为20mg/m3),分别超标0.37倍、1.09倍。

以上事实,有我厅《监测处关于2017年第二季度重点排放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超标情况的通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迪庆州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迪环监报[2017]21号)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厅于2017年10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7年10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7〕45号)、我厅2017年10月2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厅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号:24019801040004350

电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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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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