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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网址导航大全行政处罚决定书(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云环罚字〔2017〕48号

撰写时间: 2017年11月09日 17:08:00       文章来源: 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点击量

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希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45270128R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瑞滇镇西营村芦杆河

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19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芦杆河选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干渣库按设计要求集液池废水应回抽至库内喷洒使用,但配套的泵房抽水设备未建成,干渣库已投入使用;二是干渣库集液池上沿设置有溢流排口,现场检查时,集液池废水正在外排。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于2017年10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我厅提交了报告,表示不申请听证,请求从轻处罚。经我厅审查认为,我厅在下达处罚告知书时已充分考虑了你公司积极整改的情况,未对你公司配套的泵房抽水设备未建成但干渣库已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上限处罚,故对你公司的申辩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7年10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7〕48号)、2017年10月23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17年10月25日《关于环保行政处罚予以从轻处罚的报告》(恒丰综【2017】8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其中对配套的泵房抽水设备未建成,干渣库已投入使用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在干渣库集液池上沿设置溢流排口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号:24019801040004350

电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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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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