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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网址导航大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林县云泸选煤厂)云环罚字〔2017〕49号

撰写时间: 2017年11月09日 17:11:00       文章来源: 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点击量

石林县云泸选煤厂:

法定代表人:李治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57725905XT

地址:石林县圭山镇法块村委会拖湾村

石林县云泸选煤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27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违反环保管理要求,在厂区污水收集池池壁设置有一排水口,并将污水收集池内的污水通过PVC管道排放到厂界外的普拉河;二是30万吨/年洗煤厂直接向普拉河水体倾倒、排放煤矸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渣;三是30万吨/年洗煤厂废矿物油未建设专门收集设施,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四是临时堆场未经环保批准擅自建设使用,设置废水排放口将堆场部分物料随废水直接向普拉河排放。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厅于2017年10月24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厂于2017年10月26日向我厅提交了申辩陈述,请求减免处罚。经我厅审查认为,我厅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时已充分考虑了你公司的情况,你厂减免处罚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我厅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7年10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7〕49号)、2017年10月24日《送达回证》、你厂2017年10月26日《行政处罚减免申请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厅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330,000)。其中对违规设置污水排污口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直接向普拉河排放、倾倒煤矸石废渣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厂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号:24019801040004350

电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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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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