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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撰写时间: 2015年06月02日 10:31:00                文章来源: 省环保厅法规处

 

名称

行政复议

受理范围

1.对州(市)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州(市)环保部门颁发许可证或申请行政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州(市)环保部门没有依法办理,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3.对下级环保部门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证据

1.复议申请书;
2.申请复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文件、行政依据等。
(需要补充证据的,发送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时一次性告知)

受理方式

口头或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1.受理—被申请人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材料—书面审理—提出复议意见—审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

2.受理—被申请人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材料—现场调查,听取意见—提出复议意见—审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

3.受理—被申请人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材料—听证—提出复议意见—审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

办理机构

政策法规处

办理时限

一般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案件: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承办人员

全宇涛、杨正坤

联系方式

0871-64104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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