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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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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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环境标准、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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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
1.现场监察记录; 2.现场询问笔录; 3.省环境监察总队检查报告; 4.省环保厅环评处、污防处、辐射处、自然处、湖泊处的处罚建议; 5.环境监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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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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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立案—调查—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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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案—调查—审理,拟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的处罚决定—发送听证告知书—当事人3日内提出不要求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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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案—调查—审理,拟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的处罚决定—发送听证告知书—当事人3日要求听证—举行听证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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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政策法规处 |
办理时限 |
按办理程序明确的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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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全宇涛、杨正坤 |
联系方式 |
0871-64104962 |
微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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